时间:2016-09-29 作者: 编辑: 点击: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主要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目的是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发挥国家奖学金的激励和榜样引领作用。为体现国家奖学金评比的公平、公正和公开性,特结合学校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并取得西藏大学正式学籍(不含定向、委托培养和人事档案不在学校的研究生),研究生在读期间可多次获得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三条,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维稳政治纪律;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公共学位课成绩每门85分(含85分)以上,专业学位课成绩每门90分(含90分)以上;选修课考试(考查)成绩合格,无重修或补考记录;
(六)科研能力突出,有发表的科研成果和参加的学术交流活动;
(七)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班级、部门、学校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当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一)违反公民道德规范,违反校纪校规,造成恶劣影响,受到部门和学校处分;
(二)违法违纪行为、触犯刑律,受到公安机关处理;
(三)考试作弊,考试、考核成绩不及格或有重修课程;
(四)科学研究和学习过程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
(五)病假超过2个月,事假超过1个月,旷课超过3次;
(六)经批准休学;
(七)超过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
(八)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资料弄虚作假者;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报,由研究生本人书面提出申报申请。
第六条,思政部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为委员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部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评审等工作。
第七条,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报条件以及学校分配的名额,采取量化考核办法推选,考核内容按百分比计算:
(一)考核内容包括:(A)政治表现、思想品行,参加社会实践、公益活动及文体活动等博士占20%;硕士占20%。(B)学习态度、学业成绩博士占30%;硕士占50%。(C)科研创新能力博士占50%;硕士占30%。量化考核打分要向组织纪律好,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强,科研成果突出的研究生倾斜。
(二)博士研究生考核总分=A×20%+B×30%+C×50%;硕士研究生考核总分=A×20%+B×50%+C×30%。
(三)综合考核(A)项打分由分管理学生负责人和导师、班主任结合学生表现打分。
(四)综合考核(B)项按上一学年专业课和公共课平均成绩排名打分,博士研究生排名第一暨满分为30分,名次间分差为5分以此类推;硕士研究生排名第一暨满分为50分,名次间分差为3分以此类推。
(五)综合考核(C)项按科研成果与所学专业相关为前提打分,博士起评分20分,硕士起评分10分,前提是均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如没有发表学术文论起平分均扣除5分。学术论文和科研课题第一署名校级加1分、省部级加3分、国家级加5分,以加满为上线,在分值同等情况下以参加各类科研项目和学术交流活动多者优先。同时,学术论文和科研课题以及个人表现获奖者给予单独另行加分,校级加5分,省部级及以上加10分,加分采用只加一项就高不就低的办法。
第八条,部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在量化考核打分排名基础上,本着公平、公证、公开原则,审议确定向学校推荐的候选人。
第九条,本办法有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