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0-07 作者: 编辑: 点击: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4号)和《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印发< 西藏自治区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藏党办发[2013]3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以提高发展党员质量为核心,以加强教育培养为重点,以完善管理服务为基础,与我校已有规划、部署相衔接,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健全机制、务求实效,不断提高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科学化水平,着力把各方面先进分子和优秀人才吸收到党内,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
第二章 发展党员
第三条 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标准发展党员,突出先进性,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重考察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在反分裂斗争中的现实表现,是否在反对分裂、维护稳定这个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上始终做到旗帜鲜明、立场坚定、认识统一、表里如一、态度坚决、步调一致。
第四条 按照慎重发展、均衡发展的要求,坚持发展党员数量和质量相统一,积极稳妥地对发展党员数量和结构进行调控,确保全校党员数量年均增长控制在适当速度(不超过1.5%),党员队伍保持适度规模,党员质量不断提高,党员队伍结构不断优化。
第五条 各学院党委、直属党支部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和党员队伍建设需要,研究制定发展党员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计划,对发展党员数量、质量、结构分布和工作要求等提出具体指导意见,确保发展党员工作有控、有保、有减、有增;要根据校党委的安排部署,制定具体方案和落实措施。
第六条 主动发现和培养入党积极分子,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培养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懂得党的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端正入党动机。建立健全党校培训与履职尽责、社会实践、志愿服务、谈心谈话相结合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制度,加强培养管理。
第七条 优化党员队伍结构,认真做好在学生和优秀青年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工作,进一步巩固本科生“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党支部”的格局。加强在研究生和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高度重视将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中的优秀分子培养成党员。
第八条 严格执行发展党员推荐推优、发展对象政治审查、入党前短期集中培训和发展党员谈话、公示、票决等制度。强化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党章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的典型案件要及时进行查处和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
第九条 各学院党委、直属党支部建立发展党员工作定期分析和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和纠正突击发展、长期不发展、发展数量大起大落等现象。并每年年底向校党委组织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
第三章 党员管理
第十条 严格经常性的党内组织生活,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完善党员党性教育、定期分析、民主评议等制度,加强和改进党员队伍管理。
(一)每5年由校党委作出安排,集中开展一次党员党性分析活动,对照党章规定、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基本要求,对党员坚持原则、履行义务、发挥作用等情况进行分析,强化党员党性意识。党支部要结合每年一次的专题组织生活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不断改进和完善民主评议方式,将评议结果作为对党员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认真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和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坚持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支部大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和党小组会,每季度至少上一次党课。党员领导干部带头执行组织生活的各项制度,既要参加每年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又要参加所在单位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三)积极开展开放式、互动式党内活动。加强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要加强教育,经教育不改的严肃处理;对抓组织生活不力的党组织书记要谈话提醒,经提醒不改的要及时调整。
第十一条 理顺党员组织隶属关系,确保每个党员都纳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的管理之中。对毕业生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党员组织关系应及时转移到所在单位党组织;工作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第十二条 完善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制度,按照明确责任主体、分类管理服务、多方协调配合的要求,认真做好流动党员组织生活、教育培训、关爱帮扶、权益保障等工作。
(一)探索新形势下流动党员的有效管理方式。对外出学习、实习的党员,学院党委、直属党支部要在其外出前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外出期间及时向其通报党内重要情况,配合流入地党组织共同做好教育管理工作。
(二)对出国(境)人员中的党员,要加强管理和服务工作,探索完善出国(境)人员党员与党组织联系制度和组织关系管理制度。
(三)学院党委要特别重视对毕业生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教育引导他们增强党员意识,及时接转组织关系。对于一时接转组织关系确实有困难的毕业生党员,要及时将其纳入流动党员的管理范畴。流动党员主动与流出地党组织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外出期间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并按规定及时缴纳党费。流动党员的就业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本人应及时向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报告。
第十三条 完善党员理论学习制度,加强党员教育,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党员集体教育活动。党员每年参加所在党组织集体教育活动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对因年老体弱等特殊情况难以参加集体教育活动的党员,应区别对待,有的可采取送学上门等方式落实教育要求。
第十四条 围绕学校重大工作部署,建立健全党员立足岗位创先争优长效机制,引导党员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一)深入开展党员承诺践诺活动。承诺内容要结合党员的工作和生活实际,坚持分类指导。承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党员个人承诺、党员集体承诺、党员带领群众共同承诺等方式进行。
(二)深入开展党员示范岗活动。大力开展“为师生谋利益、为党添光彩”、“在党旗下成才、为党旗增辉”等为主题的党员示范岗创建活动,使党员身份亮出来,党员形象树起来,干部典型显出来,干部先进多起来。
(三)深入开展党员志愿服务活动。每个月的第一个星期日为全区“党员奉献日”。学校基层党组织要积极响应自治区号召,结合本部门实际,在不影响正常工作和学习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合理安排,积极组织党员开展以“便民、利民、为民”为主题的志愿服务活动。
(四)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党员先锋行活动。充分发挥党员在群众中的先锋模范作用,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积极推动民族团结宣传教育进课堂、进师生头脑工作。
(五)深入开展“三亮三比三评”活动。各基层党组织要从各自特点出发,深入开展“三亮三比三评”(亮标准、亮身份,亮承诺,比技能、比作风、比业绩,群众评议、党员互评,领导点评)活动,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作风,提升服务能力,增强服务效能,解决突出问题、赢得广大师生员工满意。
(六)深入开展党员直接联系群众活动。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继续深化“领导干部进班入舍、结对认亲交朋友”活动,每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人每年定点联系1个班级和2-3名学生,其他党员干部和中级以上党员专业技术人员每人联系2-3名学生。把联系服务师生员工作为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重要任务和职责,认真听取和反映师生意见,帮助师生解决实际困难,提高新形势下做好师生员工工作的能力。
第十五条 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充分尊重党员权益,落实党员主体地位,增强党员归属感、荣誉感和责任感。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进一步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强化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责任追究。加大对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的帮扶力度,通过走访慰问、谈心谈话、结对帮扶、设立党内激励帮扶资金等措施,从思想上爱护、工作上关心、生活上照顾党员。
第十六条 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建立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使党员队伍更加纯洁。
(一)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工作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并予以除名。
(二)对理想信念不坚定、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对那些政治立场不坚定、与党和人民离心离德,追随十四世达赖集团、参与支持分裂破坏活动,非法出境朝拜达赖、参加法会、听取讲经、送亲属子女到达赖集团开办的学校上学的党员,坚决从党的队伍中清除出去。
第十七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稳妥、慎重,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程序规范、处置恰当、手续完备,不定比例、不下指标,认真执行规定,严格审核把关。对被劝退和除名的党员,党组织和有关人员要做好思想引导工作。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负总责,书记是抓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将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列入各级党组织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十九条 坚持和完善组织员制度。学院党委、直属党支部从实际出发,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组织员。要加强对组织员的教育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条 健全保障机制。通过设立党建专项经费、党费适当补助等方式,保障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第二十一条 推动工作创新。通过召开工作经验交流会、座谈会、研讨会等方式,及时总结推广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针对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新思路、新举措,加大工作创新力度。重视和加强对工作全局性、前瞻性、规律性问题的研究,不断提高党建工作整体水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西藏大学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学校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