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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

时间:2016-09-29 作者: 编辑: 点击:

 

根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和教育厅《西藏自治区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藏财教字【201446号)以及《西藏大学研究生奖助工作管理办法(暂行)通知》(藏大【2015180号)要求,特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的研究生。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一、二等奖,标准和比例如下:

(一)博士研究生

1、第一学年(全覆盖)

1)硕博连读(博士阶段)和报考我校并上线的博士生(非定向)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

2)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上线的博士生(定向)享受二等学业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2、第二学年及以后(覆盖面75%):

1)一等学业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不超过博士生人数的30%

2)二等学业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不超过博士

生人数的45%

(二)硕士研究生

1、第一学年(全覆盖):

1)推荐免试和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上国家线的硕士生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2)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上“双少线”的硕士生享受二等学业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3)调剂生可享受每生每年3000元学业奖学金。

2、第二学年及以后(覆盖面75%):

1)一等学业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获奖名额按专业划分,原则上不超过该专业人数的30%,不足10人,评选名额为1人;

2)二等学业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获奖名额按专业划分,原则上不超过该专业人数的45%,不足10人(≥5人),评选名额为2人。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时间和名额(等级)分配如有变动,按研究生处当年通知要求执行。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等级)组织考核评定。

(一)第一学年按照第一学年全覆盖具体条件为依据,评选确定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等级。

(二)第二学年及以后根据上一学年综合考核情况,评选确定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等级。

1、综合考核按百分比计算,具体内容包括:(A)政治表现、思想品行,参加社会实践、公益活动及文体活动等博士占20%;硕士占20%。(B)学习态度、学业成绩博士占30%;硕士占50%。(C)科研创新能力博士占50%;硕士占30%

2、综合考核博士研究生总分=A×20%+B×30%+C×50%;硕士研究生总分=A×20%+B×50%+C×30%

3、综合考核(A)项由导师、班主任负责打分。打分比例划分导师10分,班主任10分。

4、综合考核(B)项按上一学年专业课和公共课平均成绩排名打分,博士研究生排名第一暨满分为30分,名次间分差为5分以此类推;硕士研究生排名第一暨满分为50分,名次间分差为3分以此类推。

5、综合考核(C)项按科研成果与所学专业相关为前提打分,博士起评分25分,硕士起评分15分,前提是均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如没有发表学术文论起平分均扣除5分。学术论文和科研课题第一署名校级加1分、省部级加3分、国家级加5分,以加满为上线,在分值同等情况下以参加各类科研项目和学术交流活动多者优先。同时,学术论文和科研课题以及个人表现获奖者给予单独另行加分,校级加5分,省部级及以上加10分,加分采用只加一项就高不就低的办法。

第五条,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维稳政治纪律;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无重修或补考记录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六条、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等级)数量有限情况下,原则上有正式工作单位并带薪者不参评,同一学年内获得除国家助学金之外的其它奖助项目金额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者不参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当年参评资格: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民族团结、危害校园稳定等;

(二)违反公民道德规范,违反校纪校规,造成恶劣影响,受到部门和学校处分;

(三)违法违纪行为、触犯刑律,受到公安机关处理;

(四)考试作弊,考试、考核成绩不及格或有重修课程;

(五)科学研究和学习过程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

(六)在校学习期间,一学年内事假超过一个学期(学术活动和论文调研除外),旷课超过5次(包括部里和学校安排的学术讲座);

(七)未缴清学费;

(八)经批准休学期间;

(九)非因公出国()研究生;

(十)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

第七条,思政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在考核打分排名基础上,本着公平、公证、公开原则,审议确定学业奖学金获奖名单和等级。

第八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名单和等级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638日起实施。

第十条,本办法由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负责解释。

 

 

20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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